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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忽視的商標混淆誤認因素

商標權組 商標高級審查官兼科長 高秀美

商標的主要功能在於表彰自己的商品/服務,俾以與他人的商品/服務相區別。因此,為避免市場上併存會發生來源混淆誤認的商標,在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服務範圍內,有二以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申請或註冊時,在後申請的商標將不准註冊,如經註冊,在先權利人得檢送混淆誤認之虞的事證,透過異議或評定程序申請撤銷在後商標之註冊。

二商標是否會發生混淆誤認之虞,須考量商標近似及商品/服務類似程度外,尚包括商標識別性的強弱、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的情形、實際混淆誤認的情事、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的熟悉程度、系爭商標申請人是否善意及其他因素等 。各項因素間具有互動之關係,原則上若其中一因素特別符合時,應可以降低對其他因素的要求。例如商標的近似程度越高,對商品/服務的類似程度要求即可相對降低。如已發生有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且有具體事證時,其他因素的相關事證可無庸再要求 。另外,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的程度,亦為相當重要的考量因素,因為衝突的二商標如能舉證均為相關消費者所熟悉,發生混淆誤認的機會即較低,尤其均以自然界的動物或習知習見的文字作為商標,判斷混淆誤認的門檻可能要更高些。例如法國「Lacoste」、新加坡「Crocodile」的服飾商品或「大同電視」、「大同醬油」、「大同餐盤」等均併存於市場多年。另以台北市228和平公園對面的老字號「公園號酸梅湯」商標為例,因與註冊13年餘的「公園」商標近似,且均提供冷熱飲料商品或服務,故被核駁不准註冊。申請人即主張其自50年間起設攤販售酸梅湯,並為「公園號」營利事業登記,使用「公園號」店招迄今,迭經名人推薦,並為電視美食節目、東森新聞及平面媒體、雜誌與日本媒體報導,據此,法院認為相關消費者對該商標相當熟悉,自足以區辨為不同來源,應尊重該等商標併存的事實,判決撤銷原處分,公園號商標始順利獲准註冊。

判斷商標是否混淆誤認之虞,應考量市場上可能存在的各項因素,在後商標申請人如能提出市場上併存使用多年或具相當知名度等事證,足堪認定相關消費者不會發生來源混淆誤認,則被認為得併存註冊的機會很高,因此,商標的使用情形是重要決定因素,其證據之保存亦相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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